第一章  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 共青团肩负着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的重任,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。为促进我校“推优”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意见。

第二条  搞好“推优”工作,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,充实党的新生力量,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;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,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;也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,培养“四有”优秀人才的需要。

第三条  开展“推优”工作,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从践行科学发展观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出发,坚持标准,保质保量;要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,在各党总支、党支部的支持下,从全校团员青年工作的大局出发,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;“推优”工作应以团支部作为基本单位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 推荐对象

第四条  推荐对象应为所在单位的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,一般应首先从团员中发展;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。28周岁以上,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,应征求团组织意见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 推荐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

第五条  推荐的基本条件:

1、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较高的思想觉悟,有高度的爱党和爱国热情,拥护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,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,与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现象作斗争;

2、有正确的世界观、价值观和人生观,入党动机端正明确,能经常向党团组织汇报思想、学习和工作情况,递交的思想汇报,联系个人实际,实事求是,并有一定理论深度与内涵,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与党组织的教育,经得起党组织的考验;

3、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认真学习党章,了解党的历史,明确党的性质、任务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等,并注意理论联系实际;

4、乐于助人,团结群众,谦虚谨慎,坚持真理,崇尚科学,能主动承担起社会赋予当代青年的神圣使命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;

5、尊敬师长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
6、学习态度端正,勤奋努力,综合测评等第处于班级中等以上水平;

7、能够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;

8、参加志愿者服务、社会调研、社会实践等活动,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;

9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,正确面对生活中、学习上的各种困难与挫折。

10、生活方式健康,体育成绩合格;

11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,所在寝室至少为合格寝室。

第六条  优先推荐的条件:

1、积极撰写理论论文,在校级及以上征文比赛中获奖。

2、在社会上所做的好人好事,有一定的影响,受到有关部门,单位表彰或受到媒体报道,为学校、学院、班级带来好的声誉;

2、获三好学生、优秀团、学干部、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;

3、在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中,有突出表现,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;

4、所在寝室在校级评选中获奖;

5、获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;

6、学术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收入书籍;其他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或收入书籍;

7、在校级及以上学术、科技竞赛中获奖;

8、在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中,积极参与筹划、组织等各项工作,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或先进个人;

9、在班级、团支部组织的特色活动、主题团日活动、党章学习小组活动中,起到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;

10、在校、院学生会、学生团体等学生组织工作,有出色表现、突出成绩者;

11、在校级及以上文艺、体育比赛中获奖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 推荐的程序

第七条  班级团支部“推优”工作的具体程序:团支部对班级中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青年,在参照推荐的条件进行提名。在征求团总支的意见后,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,由团支部委员介绍被提名团员的情况,经民主评议和全面考察后确定推荐名单,并将会议纪要报各系团总支备案,填写《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》(下称《推优表》)。

第八条  各学院分团委、团总支可以在充分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召开团总支委员会,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。

第九条  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《推优表》,团总支严格按照上述推荐的条件进行评审,并填写推荐意见,报校团委,校团委对所有的对象进行认真审批,及时将《推优表》转给其所属党支部。

第十条  党支部应及时对团组织的“推优”对象进行讨论,向团组织反馈信息,并进一步指导团支部的“推优”工作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

第十一条  全校各级团组织要努力通过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,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。

第十二条  团支部对已确定的“推优”对象,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、学习和工作情况,并对其进行帮助教育。

第十三条  要积极安排“推优”对象参加理论学习、研究和宣传活动以及各项社会实践活动,让他们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和熏陶,提高政治素养,增强实践能力。

第六章        工作要求

第十四条 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,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,既要防止求全责备,也要避免放松要求。

第十五条 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“推优”工作。“推优”工作要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民主的原则。

第十六条  各团总支和团支部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“推优”工作进展,及时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。

第十七条  “推优”工作应作为共青团的常态化工作,成熟一个推荐一个。

第十八条 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分析和研究“推优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及时总结经验,并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,以党建带团建,以团建促党建。

第七章        附则

第十九条  本意见解释权归校团委。

第二十条  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